河南新蔡:前夫签“债务全包”协议,债权人能否找前妻要钱?

河南广播电视台平安中原门户网站 www.hntv.org.cn 时间:2025年05月09日 10:43 来源:河南广播电视台平安中原

案情回顾

被告时某光、姚某因资金需要向原告时某全借款,被告时某光、姚某于2017年8月1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主要载明:“甲方向乙方借现金贰拾万整,甲方愿用老关庄住房两间做为抵押乙方时间2017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1日止”,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姚某的账户上转账2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1.25%。2023年8月1日,时某光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现金壹拾捌万元整(180000元),2023年8.1号, 2024年4月半还清”,该欠条是六年的利息。涉案款项经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均未果,原告遂诉至驻马店市新蔡县人民法院。

另查明:时某光与姚某于2023年9月19日经驻马店市新蔡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书第三条:“双方婚后所有债务归男方所有”。2025年1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一年期LPR为3.1%。

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时某光、姚某因资金需要向原告时某全借款,时某光、姚某作为借款人在借条上签字、按印,原、被告达成借款合意,原告于2017年8月3日提供借款后,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开始成立并有效。被告时某光、姚某虽于2023年9月19日办理离婚登记,并约定双方婚后所有债务归男方所有,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本案债权人时某全仍可以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故原告要求时某光、姚某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原、被告虽未在借条上进行约定,但2023年8月1日时某光就六年的利息向原告出具一张18万元的欠条,足以认定利息为月息1.25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及第三十一条第二款:“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款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起诉时本规定的利息保护标准计算。”的规定,本案利息应分段计算。自合同成立时2017年8月3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年利率15%(月利率1.25%)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以后的利息,按起诉时LPR的四倍计算、即年利率12.4%计算。

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时某光、姚某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利率按年利率15%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利率按年利率12.4%计算。)。

法官说法

离婚并不等于债务免除,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事后追认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即便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债务由男方所有,但该约定仅是夫妻二人之间的约定,不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不能产生导致男女双方对债权人的债务消失或者变化的法律后果,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按照离婚协议约定,一方承担还款责任后,可依据离婚协议向另一方追偿。

一、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现行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依据以上规定,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是时间标准,即只要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原则上都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仅赋予夫妻另一方两种救济途径:一是举证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二是举证证明夫妻双方采取约定财产制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第三十一条第二款:“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款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起诉时本规定的利息保护标准计算。”

责任编辑|马彬

审核|杨婉嘉

统筹|张一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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