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9月9日,消费者投诉郑州市某烟酒店销售剑南春假酒,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投诉者处的65瓶剑南春(52度)酒现行扣押予以鉴别真伪。经剑南春公司辨认,投诉者处的65瓶剑南春(52度)酒不是剑南春公司生产的产品。经查,某烟酒店在不知道对方名字、电话的情况下于2022年8月份以2300元/箱的价格回收了11箱(66瓶)剑南春(52度,水晶酒)。2022年9月5日上午以2500元/箱的价格将11箱剑南春(52度,水晶酒)售卖给章某。其行为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烟酒店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销毁侵权商品(11箱65瓶水晶版剑南春52度酒);罚款40000元。
剑南春公司的商品遭仿冒,合法权益被侵犯,其向管城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赔偿。
【判决结果】
被告郑州市某烟酒店赔偿原告剑南春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0000元。
【裁判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或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郑州市某烟酒店销售侵犯剑南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侵犯剑南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法院综合考虑涉诉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某烟酒店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经营规模、经营时间、涉诉产品的数量、价格、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等因素,以及剑南春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确定赔偿数额为40000元。
【以案说法】
侵权人已接受行政处罚,仍要承担民事责任吗?
管城法院南曹法庭王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成立的,可以对侵权人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产品、罚款等行政处罚。但行政处罚不能替代民事赔偿,如果权利人起诉至法院,侵权人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赔偿商标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
法官提醒:销售假酒害人又害己,不仅侵犯了商标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损害买受人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市场经济秩序,对于一些质量较差的假酒,也会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产生影响。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销售者应当从合法正规渠道以合理价格购货。故意销售假酒不仅会面临行政、刑事处罚,而且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处罚及赔偿,其代价远高于违法盈利。因此,销售者应当严守法律底线,拒绝销售假酒。
(王纯)